本报讯 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此次公告中,免征期长达6个月,涵盖五一、暑期、国庆三大档期。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以及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姬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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