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颁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新民促法》正式施行,我国迎来了“新民促法时代”,时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颁布施行,“后新民促法”的浪潮袭来。《新民促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大大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在新民促法背景下也迅速发展起来,成长为近年来影视艺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也要求随之作出新的变革。
一、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的发展与独立
随着文化艺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在影视艺术类人才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也蓬勃发展起来,已经成为我国影视艺术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通过对历时性的组织结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依托于公立学校名号成长起来的民办影视艺术高校不在少数,其中,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原名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创立之初,原是复旦大学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之名打响的,正是如今的南京传媒学院;大连艺术学院也是由最初的“东北大学大连艺术学院”转制而来;四川传媒学院最初也有成都理工大学的背景。
这一批民办影视艺术高校自创建之初,就深谙“背靠大树好乘凉”的道理,其倚靠的公立学校不仅为其带来招生上的便利,也在其专业结构的设置、师资力量的充实、科研事业的开展的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平台助力,更为其科学的治理结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近水楼台”的样本。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几所民办高校的职能部门设置基本都遵循公立学校的组织架构,分工明确,设置合理,初步建立了能使学校平稳运行的治理结构保障。但其中引发的认知歧义、名称混同、责任归属纠纷等问题也日渐凸显,也是因为如此,《新民促法》要求民办学校的名称不仅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这也是从法律条文层面进一步否定了民办影视高校在名称上“借东风”的行为,在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时,也鼓励民办高校向“独立自主、自成一派”的方向深入探索,有所建树。事实证明,脱离“名校”光环的民办影视艺术高校依然能凭借其办学的“硬实力”占得一席之地。
二、新民促法背景下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革新
《新民促法》进一步区分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一方面营利性民办高校要更多的面对市场化的竞争,考虑其商业利益的实现,在治理结构中融入现代企业的理念、机构和方法;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也要在治理结构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近年来,营利性民办影视艺术高校的董事会建设趋于完善:如大连艺术学院,不仅董事会建设完备,决策层结构合理,配套的校长负责制也符合办学实际,行之有效。学院董事会成员不仅包括学校举办者(资方)、还包括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同时设立驻校执行董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院工作。与之相对,四川传媒学院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采取的是理事会制度,以理事长为第一负责人。法律层面的分类明确,使得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的权责更明晰,治理结构的专业性、科学性更强,其发展方向也就更明确。
如果说,《新民促法》的颁布促进了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在“分类而治”的基础上优化治理结构,那《新民促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就是从根本上加强民办高校监管,全方位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治理结构体系,推动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成为“新民促法”时代民办高校治理结构中的题中之义,《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相当于从法律的层面对民办高校的办学宗旨、核心价值观作出规定。对于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民办艺术类高校的学生一定程度上存在文化基础薄弱,思想道德基石不牢固的情况,加之影视艺术教育过程中不断接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很容易形成学生思想层面的跑偏。民办教育的背景下,学校如果在根本上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符的办学理念,更容易在市场的推动下落入功利主义的桎梏,最终让在思想政治上不达标的学生流入我国文化宣传等领域。通过对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南京传媒学院、大连艺术学院等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组织架构的分析,我们发现,“党管一切”被进一步落实:学校党委成为各校的核心,建制包括联合党委、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下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学校党委书记也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近年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新的教育重点,这也体现出影视艺术类民办高校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思想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从“培技”到“育德”的教育治理转变。
(邓英系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副教授,邓太平系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副教授)